宁波联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法人
l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l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生效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150万元人民币。
l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l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l 特别风险提醒:本次担保对象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参资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29,41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08)、《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3)。
截至2023年8月31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已累计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余额26,15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2023年8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17)。
2023年11月30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金通租赁的基本信息详见2022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2022-038)。
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022年12月31日 | 2022年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92,934.53 | 132,256.92 | 60,677.61 | 13,347.65 | 5,324.40 |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2023年10月31日 | 2023年1-10月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47,217.40 | 184,822.02 | 62,395.38 | 12,378.66 | 4,845.27 |
(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21%、25%、40%、10%和4%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2月2日至2026年12月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及其他所有应付的款项之和。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其他重要条款:
本合同双方约定,对主合同债务人在被担保期间发生的每笔融资业务,保证人承担实际未偿付债务及相应费用等总金额1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3年4月1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08)。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22,41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62%、28.58%;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14%;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65%。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