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和晟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合营公司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和欣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年利率8.5%,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温州和欣公司双方股东的投入款项为按出资同比例、同等条件投入。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温州和晟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温州和欣公司提供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年利率8.5%,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温州和欣公司已于同日与温州和晟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2.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拟设立的合营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温州和晟公司对合营公司温州和欣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11,230万元,上述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8.5%,期限自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详情请见2022年1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对拟设立的合营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005)。

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合营公司之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温州和晟公司对合营公司温州和欣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11,230万元,追加至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上述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8.5%,期限自2022年提供借款之月起至2024年12月。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请见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合营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013)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7)。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系为支持温州和欣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发展,满足其房地产开发的资金需求。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详见2022年3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合营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013)。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名称

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7MA7FEXMY8R

成立时间

2022年1月30日

注册地点

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

陈颖

注册资本(万元)

20000

主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

主要股东

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
  新华园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截至2022年5月31日)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未经审计)

2022年5月31日

2022年1-5月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74,976.36

55,069.85

19,906.51

0

-93.49

截至2022年5月31日,温州和欣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73.45%。

 

3.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温州和欣公司的另一股东方新华园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2022年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营项目公司的公告》(2022-004)。

温州和欣公司双方股东的投入款项为按出资同比例、同等条件投入。

 

三、财务资助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出借方):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方):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

2.借款用途:用于乙方苍南县灵溪镇江南新区B-24地块项目开发建设。

3.借款期限:实际到款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4.借款年利率:8.5%。乙方开发的灵溪镇江南新区B-24地块开始预售后,且运营有资金结余后,按季计息结算。乙方在尚未结清甲方本息前不得实施股东分红。

温州和欣公司双方股东的投入款项为按出资同比例、同等条件投入。

 

四、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独立董事意见

详见2022年3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合营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013)。

 

五、董事会意见

温州和晟公司本次对合营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合营项目公司所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温州和晟公司向温州和欣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另一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该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财务资助,具备公允性,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前,温州和晟公司已于2022年1月30日、3月1日、3月28日和4月12日向温州和欣公司分别提供财务资助之借款本金7,730万元、500万元、17,730万元和1,270万元。上述借款本金合计27,230万元,借款年利率8.5%,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温州和欣公司双方股东的投入款项为按出资同比例、同等条件投入。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27,7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27,7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4%。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