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证券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2020年3月1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更加完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了更好地拥抱证券市场的新变化,抓住合法投资机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对新《证券法》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汇总,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证券法》十大亮点
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将原来发行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更有利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新经济类企业实现IPO融资。
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2、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同时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确立了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探索出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适应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
4、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等。
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新《证券法》优化了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规定了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了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
8、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证券法》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
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新《证券法》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等。
10、 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加大了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力度。
二、投资者保护小课堂
Q: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A:为了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新规设置的 “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A:
1、 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2、 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3、 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4、 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5、 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Q: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A:
1、 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2、 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Q: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A:
1、 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2、 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3、 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Q: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A:明确了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Q: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A:新《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
1、 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2、 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Q: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
A: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包括以下要点:
1、 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2、 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
3、 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