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0.8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19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2019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因本次交易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2020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次重组方案,与之前《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的重组方案相比,主要对以下几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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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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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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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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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元房产60.82%的股权作价150,12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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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元房产60.82%的股权作价146,89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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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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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交易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6.10元/股。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8.2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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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交易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6.10元/股。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8.29元/股。
2020年4月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10,8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公司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8.0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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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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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150,122.00万元和发行价格8.29元/股计算,本次发行数量为181,088,057股。最终发行股数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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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146,898.00万元和发行价格8.09元/股计算,本次发行数量为181,579,728股。最终发行股数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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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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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9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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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0年8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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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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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9年6月30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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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0年8月31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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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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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控股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荣盛控股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下的盈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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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控股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荣盛控股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的盈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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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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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内(2020年-2023年)各年累积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92,694.91万元。若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间内各年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人民币192,694.91万元,则交易对方应按交易双方约定的公式计算确定的金额,同时根据应补偿金额确定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数”)及应补偿现金金额(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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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内(2020年-2024年)各年累积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97,443.27万元。若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间内各年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人民币197,443.27万元,则交易对方应按交易双方约定的公式计算确定的金额,同时根据应补偿金额确定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数”)及应补偿现金金额(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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