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母公司盈利且母公司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期末净资产 30%(含)的重大投资行为。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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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母公司盈利且母公司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期末净资产 30%(含)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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