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6

l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5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44

l   股权登记日:2014512

l   除息日:2014513

l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519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4425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426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分配方案

()发放年度:2013年度

()发放范围:截止2014512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 本次分配以30,2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8,384,000.00元。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暂由公司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2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0.1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所得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6 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股权登记日:2014512

() 除息日:2014513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519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 5 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汤子俊

联系电话:057486221609

传真:0574-86221320

地址: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

 

七、备查文件目录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